2026/03/27 被告涉嫌詐欺取財案件,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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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27 ‧ 2026

被告○○○原為○○○○顧問有限公司(已解散)之負責人;因指導告訴人等下載註冊香港公司APP投資外匯,嗣告訴人等匯款至帳戶後,公司APP及網址均已下架致無法申請出金,因而提告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偵查階段選任本所律師團隊為辯護人,經本所律師詳細整理資料及強力辯護下,證明告訴人等於投資前,已具充分機會蒐集相關資訊,就可得利益即可能承擔之風險為整體評估後始決議投資;且被告並未經手各該入金款項,更無證據證明被告從中分得利益,被告亦為投資人之一,投資結果亦有虧損;最終經高雄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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