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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Q&A
民事事件
自書遺囑怎麼寫才有效力?!
自書遺囑是依據《民法》第1190條之規定,由立遺囑人「親筆」全文書寫、記錄年、月、日並「親自簽名」之合法遺囑。
關鍵在於「全文親筆、全文親筆、全文親筆」(很重要所以說三次)、日期完整、簽名,不可打字或影印,且若有塗改需註明增減字數並另行簽名。雖無需見證人或公證即可生效,但建議至法院或公證人處進行認證以防爭議。
自書遺囑四大要件(缺一不可):
一、全部內容親筆書寫
二、記明年月日
三、親自簽名
四、增刪塗改處簽名並註明增減字數
自書遺囑容易被偽造或篡改,因此在處理遺囑時應特別小心,確保其真實性和完整性,並妥善保管自書遺囑,避免丟失或損壞。另外不得違反民法第 1187 條之規定(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若有疑慮,可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遺囑有效性。
非訟事件
債務人不還錢怎麼辦?利用支付命令行使債權最便利!
什麼是支付命令?
債權人對債務人有請求權時,可以向法院請求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的程序。這種請求方法,比訴訟程序更簡便,而且迅速、省費用,如果支付命令確定,得為執行名義。
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聲請狀內應表明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送達地址、聯絡電話,給法院之正本應填載雙方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 統一編號。
二、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六、應提出聲請狀之繕本2份。
七、每件應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參考司法院網站民事事件徵收費用標準表)。
支付命令之效力?
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二十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此時,法院就會依法按照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債務人如不於前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以滿足其債權。
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