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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Q&A
民事事件
自書遺囑怎麼寫才有效力?!
自書遺囑是依據《民法》第1190條之規定,由立遺囑人「親筆」全文書寫、記錄年、月、日並「親自簽名」之合法遺囑。
關鍵在於「全文親筆、全文親筆、全文親筆」(很重要所以說三次)、日期完整、簽名,不可打字或影印,且若有塗改需註明增減字數並另行簽名。雖無需見證人或公證即可生效,但建議至法院或公證人處進行認證以防爭議。
自書遺囑四大要件(缺一不可):
一、全部內容親筆書寫
二、記明年月日
三、親自簽名
四、增刪塗改處簽名並註明增減字數
自書遺囑容易被偽造或篡改,因此在處理遺囑時應特別小心,確保其真實性和完整性,並妥善保管自書遺囑,避免丟失或損壞。另外不得違反民法第 1187 條之規定(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若有疑慮,可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遺囑有效性。
非訟事件
如何取回擔保金?!
在進行法院訴訟或保全程序(例如假扣押、假處分) 時,為了保障對方在將來可能獲得的賠償,法院往往會要求當事人先繳納一筆金額至法院,這就是所謂的 「擔保金」或「提存物」。當案件結束或是導致需要擔保的原因消失後,該如何把這筆錢取回呢?
「返還擔保金」程序:
一、
取回擔保金的三大常見理由:
要從法院提存所取回擔保金,並非訴訟勝訴就能直接去取回,必須符合法定事由,並經過法院裁定或取得證明後才能辦理。以下是取回擔保金最常見的三種情況:
(一)
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
:例如,獲得全勝訴判決確定(法院認定不用賠償對方)或本來聲請假扣押,後來雙方和解,將假扣押撤銷。
1、如何辦理:需先向原本命令提存之法院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法院確認原因確實消滅後,會下一個准予返還之裁定。待裁定確定(亦就是對方無異議)後,再拿著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至提存所辦理取回。
(二)
訴訟終結後,定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若訴訟結束(包括和解),但對方(受擔保利益人)可能在訴訟過程中因為此擔保行為(如假扣押)受有損害,可以要求以此筆擔保金來賠償。
1、為了避免擔保金無限期無法取出,法律允許在訴訟終結後,「定期限催告」對方來請求賠償。
2、流程:
(1)確認「訴訟終結」(例如:假扣押撤銷、本案訴訟全部判決確定或和解)。
(2)「定期間催告行使權利」 (通常是寄發存證信函,限定對方在21日以上之時間內起訴請求賠償)。
(3)若對方未期限內起訴請求賠償再向法院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理由為對方已放棄權利。
(4) 若對方在期限內起訴請求賠償,則此筆金額必須待訴訟有結果,才能確定能不能取回。
(三)
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
。(最快速、最直接之方式)例如:雙方在訴訟中達成和解,和解條件之一為對方同意取回擔保金(受擔保利益人同意擔保人取回擔保金)。若私下和解需要對方出具一份同意書,而且通常需要經過公證或認證,證明確實是對方同意的。
債務人不還錢怎麼辦?利用支付命令行使債權最便利!
什麼是支付命令?
債權人對債務人有請求權時,可以向法院請求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的程序。這種請求方法,比訴訟程序更簡便,而且迅速、省費用,如果支付命令確定,得為執行名義。
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聲請狀內應表明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送達地址、聯絡電話,給法院之正本應填載雙方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 統一編號。
二、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六、應提出聲請狀之繕本2份。
七、每件應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參考司法院網站民事事件徵收費用標準表)。
支付命令之效力?
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二十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此時,法院就會依法按照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債務人如不於前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以滿足其債權。
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