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怎樣才算無故交付帳戶、帳號給別人?「交出控制權」如何認定?「正當理由」如何定義?

《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 無故交付帳戶罪

此條文明文規定,任何人都不可以將自己或他人的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如果違反這個法條,會被警察機關「告誡」,若同時還符合下列三種情況,不僅可以處罰 1百萬以下的罰金,還可能被關最久 3 年:

一、期約或收對價:跟別人約定好給帳戶或是有收錢。

二、交付、提供的帳戶或帳號合計 3 個以上。

三、被告誡後 5 年內再犯。

 

「交出控制權」之認定:

一、即便提供帳號給對方,也不代表將帳戶之控制權交出去,交付控制權基本上要看,有無將提款卡、網銀密碼、OTP認證碼等資料提供給對方,讓對方可自由提款或轉帳。

二、此外,更重要的是,無故交付帳戶可能同時交付多個帳戶,所以在討論時應該針對每一個帳戶之控制權分別做攻防,若剛好都沒有交出或是交出 3 個以下,就有機會直接不成立要件!

 

「正當理由」之定義:

並非只要提供帳戶就會成罪,還是有一些日常生活或交易必須要提供帳號,此情形就會構成正當理由,不會是「無故」提供,例如:

一、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最常見的就是辦理貸款或領薪資,需要提供帳號來讓對方可以匯錢進來。然,若是將密碼等資訊給對方,使其也能領錢的話,就不是正當理由了。

二、親友信賴:實務之案例常見,有人被網友感情詐騙,基於對對方之感情與信任,或為了幫助對方買房,才將帳號給對方;法院認為,被告本身亦是受害者,且這樣的情況屬於「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之正當理由,故無罪。

三、其他可證明之理由:契約、報帳憑證、固定往來金流。

 

 

 

只是單純提供帳戶給別人使用,犯罪了嗎?

一般人常常只想到帳戶裡只要沒有錢,就不擔心會有財產損失,然而卻忽略了交付帳戶後,隱身之法律責任。

 

目前檢察官主要會對人頭帳戶涉案之被告,以三大條文進行偵辦:

一、刑法第 339 條 詐欺罪之幫助犯:明知帳戶用於詐騙仍提供者。

二、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 洗錢行為罪:帳戶金流無法提出對於其來源合理之解釋。

三、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 無故交付帳戶之罪:單純交付帳戶即可能成罪。(門檻最低;即便不成立詐欺、洗錢行為,無故交付帳戶本身單獨就成罪!)

 

偵查階段該請律師嗎?

當收到地檢署傳票時,多數人第一個反應可能是:「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有些人會覺得只是去說明一下,等開完庭再決定要不要請律師。

 

但事實上,偵查庭通常只有一次機會,當結果出來後再補救,往往已經太遲;偵查階段至關重要,每一句話,都可能影響案件發展方向,若無專業分析指導,不慎說錯話而被記明筆錄,可能對自己不利,風險過高。

 

當檢察官偵辦案件時,會發傳票通知相關人員出庭:

證人:需要說明案件相關資訊。

犯罪嫌疑人:案件有涉及,但還不確定是否起訴。

被告:檢方正在蒐集證據,決定是否起訴。

 

【律師建議】

在偵查階段,律師之角色非常關鍵,可以提供以下協助:

一、確保供詞不會不利於己。

二、幫助檢察官釐清案件真相,而非過度解讀不利證據。

三、在羈押審查程序中聲請閱卷,掌握檢方之調查方向。

四、爭取緩起訴或不起訴,減少案件對生活之重大影響。

 

特別提醒:若件涉及詐欺(警示帳戶)、毒品等刑事案件,後果可能影響未來的生活、工作,甚至人身自由。

收到法院、地檢署或警察局的「傳票」,該怎麼辦?可以不去嗎?

收到傳票時,請先保持冷靜,並依照以下步驟確認:

一、確認身分:看清楚傳票上身分是「被告」、「證人」抑或是「關係人」。

​二、確認時間地點:注意應到訊之日期、時間以及開庭之法庭或偵查庭。

​三、可以不去嗎?

​注意:若是被告或證人,無正當理由無故不到場,可能會面臨拘提(由警察強制帶到案);證人還可能被處以罰鍰。

 

​【律師建議】

若真有不可抗力之正當理由(如重病、出國),必須事先遞交「請假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於案件初期的陳述非常關鍵,建議在到案前先攜帶傳票與相關資料諮詢律師,演練應訊攻防,以保障自身權益!

民事

獨資與合夥有什麼差異?

從《民法》與《商業登記法》的角度來看,「獨資」與「合夥」雖然都屬於非法人組織(即不具備獨立法人格,與「公司」不同),但兩者在法律責任上存在顯著差異。

 

一、兩者間三大核心法律風險:

​(一)債務承擔(最關鍵的法律風險):無限責任VS.連帶無限責任。

​獨資之風險:若商號經商失敗、欠下大筆債務,商號之財產不足清償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個人追討。個人房產、車子、存款皆會被列入清償範圍。

​合夥之風險:當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各合夥人必須以個人財產承擔「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意思是,例如當初只出資 10%,若合夥人雙手一攤沒錢還,債權人依法可以要求只出資10%的人吞下 100% 的債務,且事後再由出資10%的人自己去向其他合夥人追討。

 

​(二)內部治理與決策:

​獨資:商業決策「今天想、明天做」,沒有內部人事內耗,適合經營規模小、講求效率之事業。

​合夥:依《民法》規定,合夥事務之執行,原則上需要合夥人過半數同意;更改合夥契約或重大處分甚至需要全體同意。一旦夥伴意見不合,極易陷入經營僵局。此外,若有合夥人以合夥名義對外與第三人簽約,即使其違反內部約定越權,在法律上對外往往仍會產生效力,使人防不勝防。

 

​(三)組織之存續與清算

​獨資:組織與個人綁定。若獨資人死亡,該商號通常就面臨歇業或必須由繼承人重新辦理登記。

​合夥:具有一定的組織持續性。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否則個別合夥人死亡或退夥,原則上僅是該份額的結算,其餘合夥人仍可繼續經營。

 

【律師建議】

實務上,有許多創業者會把「合夥」與「合資開公司」搞混;合夥的「連帶無限責任」在現代商業中風險極高。若您的事業需要夥伴共同出資,律師通常會強烈建議直接成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將股東責任限制在出資額內,為您的個人資產築起一道防火牆。

保護令是什麼?保護令有哪些?怎麼區別?

保護令雖非終止暴力之萬靈丹,僅係暫時保護傘,但是我們可以藉由保護令來遠離家庭暴力之傷害。

 

保護令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或《跟蹤騷擾防制法》由法院核發的法律命令,旨在保護受害人免受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暴力與騷擾。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或社政機關均可向法院聲請,且聲請、變更或延長保護令皆免繳裁判費。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行為,而「家庭成員」則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等人員及其未成年子女。只要有家庭暴力發生,被害人便可隨時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至於民事保護令則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根據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相對人如果違反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內有關: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遷出住居所、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規定時,則會觸犯「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何謂夫妻財產制?

男女雙方結婚共組家庭,其財務結構,分為婚前財產(即夫妻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婚後財產(即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及特有財產(即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所必須之物、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選擇下列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一、分別財產制:夫妻各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各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錢常常是造成佳偶變怨偶的元兇,若剛好兩人或兩家子對金錢用法的觀念不同,選擇不相互干涉的分別財產制可能是維持和平最好的辦法;另外現今貧富差距擴大,經濟落差過大的伴侶,想要證明兩人的結合是因為真愛,或者怕結婚人財兩失而遲遲不敢走入婚姻,婚前夫妻分別財產制先簽下去就可以放心相愛啦!

 

二、法定財產制(台灣預設制度):夫或妻之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惟如夫或妻之財產,無法界定究為婚前所有或婚後取得時,在無反證之前,均先推定為婚後財產;至於無法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則推定為夫妻婚後分別共有之財產。最大的好處是自動適用、簡單省事,且能保障家庭主婦/夫之權益。婚後財產各自管理,離婚時可透過「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差額的一半,確保全職照顧家庭的一方也能分享婚後財產增值,實現實質公平。

 

三、共同財產制:夫妻的財產及所得,除了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最大的好處則是體現「夫妻同甘共苦」,除特有財產外,將婚前婚後財產合併為共有,能激勵雙方共同努力打拼、共享經濟成果,並給予家庭經濟弱勢方極大保障。此制度下財產共同管理,處分時需配偶同意,也避免了離婚時複雜的剩餘財產分配爭議。

 

對方不簽字,如何離婚?

當兩願離婚(協議離婚)因一方反對而卡關時,司法救濟(訴請離婚)為唯一的解方。

 

依據台灣現行法律規定,當配偶拒絕配合時、對方不簽字,如何離婚的唯一合法途徑,就是透過法院發動司法程序。

 

許多當事人都存在盲點,認為裁判離婚訴訟程序冗長、流程多且複雜,因而裹足不前,然實務上,所有離婚訴訟依《家事事件法》強制規定,皆必須先進入「強制調解程序」。

 

若在調解庭中雙方協商達成共識並作成調解筆錄,其效力等同於確定判決,婚姻關係消滅,直接避免對方事後反悔之風險;若調解無果,則自動轉入裁判離婚訴訟,由法官依據審理結果進行強制判決。

 

 

自書遺囑怎麼寫才有效力?!

自書遺囑是依據《民法》第1190條之規定,由立遺囑人「親筆」全文書寫、記錄年、月、日並「親自簽名」之合法遺囑。

 

關鍵在於「全文親筆、全文親筆、全文親筆」(很重要所以說三次)、日期完整、簽名,不可打字或影印,且若有塗改需註明增減字數並另行簽名。雖無需見證人或公證即可生效,但建議至法院或公證人處進行認證以防爭議。


自書遺囑四大要件(缺一不可):
一、全部內容親筆書寫
二、記明年月日
三、親自簽名
四、增刪塗改處簽名並註明增減字數


自書遺囑容易被偽造或篡改,因此在處理遺囑時應特別小心,確保其真實性和完整性,並妥善保管自書遺囑,避免丟失或損壞。另外不得違反民法第 1187 條之規定(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若有疑慮,可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遺囑有效性。

非訟

存證信函的掛號被退回怎麼辦?還有法律效力嗎?

存證信函經常被用於進行意思表示之通知,來依法主張權益,或作為提起訴訟前之重要證據。但如果因為對方(收件人)逾期未收領存證信函之掛號,甚至是故意拒收,而遭郵局退回給寄件人時,該怎麼辦呢?存證信函還有法律效力嗎?

 

退件信封上的郵戳、退回日期與退件理由(如「拒收」、「招領逾期」、「查無此人」等),是未來上法院證明已盡到「通知義務」之關鍵證據。

 

確認退件理由並採取對應步驟:

一、為什麼被退回?(看退件理由)

(一)收件人拒收法律效力:收件人無正當理由拒收,法律上即認定意思表示已「到達」對方,發生送達效力。

(二)招領逾期法律效力:郵差投遞不成會留下「招領通知單」。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民事裁定)認定,招領通知單置於相對人住居所,即代表信件進入其支配範圍,原則上視為「已送達」。

(三)查無此人、遷移不明、地址欠詳法律效力:信件未實際進入對方的實力支配範圍,通常不生送達之效力。

 

二、下一步該怎麼做?

(一)若為「拒收」或「招領逾期」:無須重新寄送。妥善保管退回的完整信未來若進行民事訴訟(如聲請支付命令、起訴),可直接將這封未拆封之存證信函作為證據,證明對方故意避而不見面或惡意退件。

(二)若為「查無此人」或「遷移不明」:聲請公示送達。若確實找不到人,可將退回之存證信函作為佐證,具狀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透過法院公告方式完成送達程序。

 

貼心提醒:寄存證信函的目的主要是「保留證據」及「中斷時效」(如催討債務)。若涉及複雜之產權、大筆金額或合約糾紛,建議攜帶退件信函,尋求專業律師進行協助,評估下一步之訴訟策略。

 

如何取回擔保金?!

在進行法院訴訟或保全程序(例如假扣押、假處分) 時,為了保障對方在將來可能獲得的賠償,法院往往會要求當事人先繳納一筆金額至法院,這就是所謂的 「擔保金」或「提存物」。當案件結束或是導致需要擔保的原因消失後,該如何把這筆錢取回呢?

 

「返還擔保金」程序:

一、取回擔保金的三大常見理由:

要從法院提存所取回擔保金,並非訴訟勝訴就能直接去取回,必須符合法定事由,並經過法院裁定或取得證明後才能辦理。以下是取回擔保金最常見的三種情況:

 

(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例如,獲得全勝訴判決確定(法院認定不用賠償對方)或本來聲請假扣押,後來雙方和解,將假扣押撤銷。

1、如何辦理:需先向原本命令提存之法院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法院確認原因確實消滅後,會下一個准予返還之裁定。待裁定確定(亦就是對方無異議)後,再拿著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至提存所辦理取回。

 

(二)訴訟終結後,定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若訴訟結束(包括和解),但對方(受擔保利益人)可能在訴訟過程中因為此擔保行為(如假扣押)受有損害,可以要求以此筆擔保金來賠償。

1、為了避免擔保金無限期無法取出,法律允許在訴訟終結後,「定期限催告」對方來請求賠償。

2、流程:

(1)確認「訴訟終結」(例如:假扣押撤銷、本案訴訟全部判決確定或和解)。

(2)「定期間催告行使權利」 (通常是寄發存證信函,限定對方在21日以上之時間內起訴請求賠償)。

(3)若對方未期限內起訴請求賠償再向法院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理由為對方已放棄權利。

(4) 若對方在期限內起訴請求賠償,則此筆金額必須待訴訟有結果,才能確定能不能取回。

 

(三)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最快速、最直接之方式)例如:雙方在訴訟中達成和解,和解條件之一為對方同意取回擔保金(受擔保利益人同意擔保人取回擔保金)。若私下和解需要對方出具一份同意書,而且通常需要經過公證或認證,證明確實是對方同意的。

債務人不還錢怎麼辦?利用支付命令行使債權最便利!

什麼是支付命令?
債權人對債務人有請求權時,可以向法院請求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的程序。這種請求方法,比訴訟程序更簡便,而且迅速、省費用,如果支付命令確定,得為執行名義。
 
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聲請狀內應表明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送達地址、聯絡電話,給法院之正本應填載雙方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  統一編號。
二、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六、應提出聲請狀之繕本2份。
七、每件應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參考司法院網站民事事件徵收費用標準表)。
 
支付命令之效力?
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二十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此時,法院就會依法按照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債務人如不於前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以滿足其債權。
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