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1 被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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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21 ‧ 2026

本件因訴外人及被告之父親念及與原告間有手足之情,基於「好意施惠關係」,將訴外人每月自公司所分得盈餘分享予原告。訴外人死亡後,被告顧念父親與原告間之兄弟情誼,仍分享其可分得公司之盈餘予原告,直至113 年11月為止,被告因不堪款項之負荷,始停止施惠。卻反遭原告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被告○○○第一審委任本所律師團隊為訴訟代理人,主張並無隱名合夥之意思合致,原告亦無法提出任何書面文件,訴外人即被告之父親承諾給予原告之款項性質應係贈與,被告自公司所得之紅利係股份衍生所得,並非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最終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114年度○○字○○○號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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