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10 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之訴駁回,被告勝訴!

團隊傲人成績
03 - 10 ‧ 2026

當事人○○○即被告,於民國113年與原告簽訂買賣契約,約定原告以2517萬元向被告購買系爭土地並給付250萬元作為履約保證金;後原告同意被告動用保證金內200萬元作為拆除地上物及清運之費用,並約定被告應於113年11月底前申請農用證明。然被告申請農用證明遭公所以「現況為部分現地有填土增高1公尺,土方含有大量石塊、水泥,且種植事實不足」為由,否準申請。原告主張被告惡意不履行契約,並請求被告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550萬元。

被告○○○委任本所律師團隊為訴訟代理人,在律師積極蒐證,證明開挖處散落大量水泥塊,並製作光碟、簡圖、拍攝現場照片,主張有利事證下成功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以114年度○○字第○○○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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