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01 詐欺等案件,獲不起訴處分!

團隊傲人成績
02 - 01 ‧ 2026

被告二人為姊妹關係(下稱被告等),提供帳戶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該人施以詐術致他人陷於錯誤將金額匯入該帳戶;其中被告○○○再依不詳詐騙集團指示,購買虛擬貨幣後,轉至其指定之錢包地址,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涉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等罪嫌。

被告等人偵查階段選任本所律師團隊為辯護人,經本所律師詳細整理對話紀錄、帳戶交易明細及購買虛擬貨幣之交易明細後,證明被告等係受不詳之詐騙集團所騙,方將自身存款及虛擬貨幣轉匯他人使用,無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最終獲彰化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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