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5 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最高法院成功,原判決廢棄,發回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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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05 ‧ 2025

被上訴人等主張系爭土地原為兩造之被繼承人所有,於民國87年間借名登記於訴外人名下。嗣為使上訴人得參加農民健康保險,89年及91年被繼承人復指示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在上訴人名下,成立借名登記之關係。被繼承人於107年死亡,與上訴人間之借名登記契約終止,被上訴人等訴請法院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

上訴人○○○委任本所律師團隊,律師主張系爭土地係被繼承人贈與,非借名登記關係,且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已22年餘,倘認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無法律上原因,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亦已罹於時效,成功獲最高法院○○○年度○○字第○○○○號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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