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25 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成功爭取緩刑!

團隊傲人成績
02 - 25 ‧ 2026

被告○○○向告訴人A04稱為工程進行需借款,而將A04交付其之支票2張做為擔保。詎料,告訴人A03將2張支票為付款提示後遭退票,被告明知未得A04之同意,竟以A04名義偽造面額400萬元之本票1張。

一審遭判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捌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扣案偽造之CHNo000000號本票壹張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被告○○○二審選任本所律師團隊為辯護人,經本所律師強力辯護,且極力主張被告已積極填補損害,並偕同被告與告訴人和解、獲得告訴人和解書並向法院求情對被告從輕量刑,最後成功獲臺灣高等台中分院以114年度○○字第○○○○號判決,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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